走私電子煙團伙被判決 最高獲有期徒刑12年
本報港口訊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所屬防城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一起走私電子煙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廖某宇、廖某成、唐某等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分別判處4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罰金;認定被告人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追繳洗錢違法所得42萬余元。
該案系2021年4月21日南寧、杭州海關緝私局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一部署下,聯合廣西、浙江、廣東、湖南等地煙草部門在廣西防城港、浙江紹興、廣東深圳等地同步收網查獲,成功打掉3個走私電子煙犯罪團伙,查扣電子煙彈約4500條。
經法院審理認定,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間,被告廖某宇、廖某成、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合伙將走私入境的HEETS牌電子煙彈運至廣東佛山、深圳等地銷售牟利,累計走私電子煙彈案值4115.6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該3人的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且走私偷逃應繳稅款數額特別巨大。被告唐某系主犯,廖某宇的妻子,明知丈夫收取的是走私保貨款項,仍然為其提供資金賬戶掩飾、隱瞞走私犯罪所得,并將犯罪所得42萬余元轉換為現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洗錢罪。
電子煙是指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輸系統,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中電子煙彈是指含有霧化物的電子煙組件。電子煙是近年來受到市場青睞的一種新型煙草代制品,不法分子受利潤驅使,企圖通過各種方式走私電子煙彈入境。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并實施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對電子煙生產、銷售等環節實行統一監督管理,電子煙在進出口過程中需接受海關監管,繳納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等。走私電子煙行為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謝 正 農 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