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緣盡起糾紛 “戀愛花銷”怎么算?
本報上思訊 戀愛本是一件甜蜜的事,男女雙方經常會通過贈送貴重物品、互發紅包等方式表達情意,然而分手后這“剪不斷、理還亂”的金錢糾紛要怎么才能算得清?12月8日,上思法院在妙“蔗區巡回法庭”聯合在妙鎮綜治中心、調處辦順利調解了一起這樣的糾紛。
據悉,雙方當事人均為“00后”,經朋友介紹相識后迅速墜入愛河,經過數月的交往,男方方某提出想求娶女方李某為妻。但李某認為方某沒有工作,缺少穩定收入,且不思進取、不求上進,并不適合成家。因此,李某與方某多次發生爭吵,矛盾越積越多,最后導致分手。戀愛關系結束后,李某及其家長提出要徹底清算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要求方某償還用于購買貴重物品的3.6萬元及其他“戀愛花銷”2000余元,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多次發生爭執。
為盡快消弭矛盾于無形,在妙“蔗區巡回法庭”干警與在妙鎮綜治中心、調處辦的調解員積極參與聯合調解,助力化解矛盾糾紛。考慮到雙方曾是戀人關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決定用調解的方式妥善化解雙方矛盾。于是干警和調解員從雙方當事人糾紛的癥結入手,分別向當事人雙方及其家長耐心講解了民法典中相關條款的規定,并從各方的角度分析利害,引導雙方當事人從“情”與“法”的角度看待糾紛,理性溝通,相互理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方某自愿償還李某3.6萬元,此后雙方不再因此事向對方提出其他要求。至此,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一般而言,男女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分手后不應當要求返還。如購買衣服鞋子等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向對方贈送禮物及具有示愛等特殊含義數字的紅包或轉賬,都屬無償贈與,而非借貸。
對于情侶間較大金額的財物給付,如購車款、購房款等,往往是當事人一方以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贈與,屬于附條件贈與。如雙方戀愛關系結束,該目的未能實現,贈與一方則可請求接受贈與方予以返還,通常應綜合考慮贈與人的財產狀況、轉賬行為的目的、日常生活習慣等因素。
(項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