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開《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規定》新聞發布會
本報訊(記者 黃祖梅) 10月30日,我市召開《防城港市海域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聞發布會,介紹《規定》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規定》針對我市海域污染存在問題,采用“小切口”“小快靈”的立法模式,共十七條,不分章節,直指污染防治的核心問題。
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排污行為監管。《規定》要求市、縣兩級政府要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污水配套管網建設,推動污水管網向臨海鄉村延伸,分別對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外的排水單位和個人設置不同的排污行為規范,明確禁止將生產、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同時考慮到部分沿海港口、碼頭建設了相對獨立的排污系統,要求港口、碼頭經營管理單位加強對內部排污行為的監督。
推動養殖污染源頭減量。為減輕養殖尾水及廢棄物隨意排放對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壓力,《規定》聚焦水產養殖散戶治理難與技術升級滯后兩大難點,要求養殖戶遵守科學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建立生產臺賬、按照標準使用投入品、收集轉運養殖廢棄物、差異化尾水達標排放等養殖規范;同時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和指導養殖戶對泡沫浮球等傳統養殖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推廣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技術,從源頭減輕養殖對海域的污染和減少養殖垃圾的產生。
規范海洋垃圾全過程治理。為提升海洋垃圾治理能力,《規定》要求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水利、海洋等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海上環衛制度,明確海洋垃圾防治責任區域,并且規定屬地政府、海域或者岸灘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垃圾清理責任。同時,規定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建立近岸海域海洋垃圾巡查保潔機制,在養殖集中場所、漁港、船舶集中停泊點等區域設置海洋垃圾集中堆放點,提升海洋垃圾的接收、處置能力,推動海洋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定縣級政府在沿海港口、碼頭以外的其他集中停泊點配備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設施,而對應的船、艇、排、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做好垃圾收集,嚴防垃圾入海;要求沿海漁港、碼頭的經營管理單位配備防滲漏、防異味擴散的垃圾回收設施回收海產品相關垃圾,防治魚蝦尸體、海鮮加工垃圾等海產品相關垃圾棄置入海,或堆積于岸灘等不規范處置現象。
審慎設置法律責任,有效落實污染防治責任。在法律責任設置方面,《規定》遵循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般不作重復規定的立法技術要求,結合保護需要細化補充上位法的處罰規定,主要對岸灘使用者違反垃圾清理規定、違反海產品相關垃圾專門處置規定的行為設置了處罰。
發布會呼吁,廣大涉海單位和個人要充分理解并積極配合《規定》的落實,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嚴格履行污染防治義務,做到依法用海、保護海洋。同時,也呼吁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到海洋環境保護中來,自覺遵守法規規定,共同守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碧海藍天。


